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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日期:2015-10-19 14:3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是运动员的业务管理机构,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运动员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运动员的选拔、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六条  运动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须遵守体育竞赛关于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无条件地接受兴奋剂检查。一旦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将取消该次比赛成绩,并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须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
  第九条  运动员应尊重裁判,服从判决;尊重对手,讲究武术礼仪。若出现有违反《运动员守则》和赛区规定与要求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直至停止参加比赛的处罚。
  第十条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比赛,但必须代表注册单位。若发生违反注册规定,擅自代表其它单位参赛或参加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将取消该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参加国内、国际比赛资格1年,取消该运动员申报健将或国际健将资格。
  第十一条  运动员须牢固树立刻苦训练、勇于拼搏、为国争光的思想,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执行国家队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国家队的选派任务,违者将被取消1至2年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体育总局武术中心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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