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日期:2015-10-19 14:30:4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是运动员的业务管理机构,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运动员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运动员的选拔、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六条 运动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须遵守体育竞赛关于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无条件地接受兴奋剂检查。一旦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将取消该次比赛成绩,并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须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
第九条 运动员应尊重裁判,服从判决;尊重对手,讲究武术礼仪。若出现有违反《运动员守则》和赛区规定与要求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直至停止参加比赛的处罚。
第十条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比赛,但必须代表注册单位。若发生违反注册规定,擅自代表其它单位参赛或参加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将取消该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参加国内、国际比赛资格1年,取消该运动员申报健将或国际健将资格。
第十一条 运动员须牢固树立刻苦训练、勇于拼搏、为国争光的思想,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执行国家队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国家队的选派任务,违者将被取消1至2年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体育总局武术中心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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