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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武术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日期:2015-10-19 14:36:17

为规范国家武术队集训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以下简称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术中心)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国家武术队(以下简称国家队),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武术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一条 公开透明原则
  根据武术项目特点,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和入选与退出国家队的选拔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不得违反选拔办法搞变通、定特例。
  第三条 竞争择优原则
  选拔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四条 武术中心主要负责人是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选拔工作负全责。选拔工作将作为考核中心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相关部室、国家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国家队的选拔办法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中心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选拔办法监督管理国家队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 国家队的选拔办法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工作中人为操控的因素。
  第七条 根据中国武术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教练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听取并征求教练员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教练员委员会对选拔工作的建议、评估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国家队的主(总)教练员原则上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
  主(总)教练员竞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由中国武术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提出并经武术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教练员委员会参与竞聘工作并就竞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
  第九条 国家队的主(总)教练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定《聘任合同书》。国家队主(总)教练员定期向中国武术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练员委员会的评估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队成立由中心领导、领队、主(总)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队委会。队委会根据选拔办法,提出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拔的时间。
  (二)选拔的原则。
  (三)选拔的方式。
  (四)选拔的条件。
  (五)选拔的程序。
  第十一条 队委会按选拔办法提名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名单,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决定,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二条 国家队主(总)教练员或领队(实行领队负责制)是选拔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国家队选拔办法是选拔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须对已公布的选拔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选拔办法的程序进行,且需说明修改原因。
  第十四条 国家队选拔办法由武术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须在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武术中心须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队。
  第十六条 武术中心下发的国家队选拔办法、国家队人员组成名单报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十七条 运动员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国比赛前三名或有可能成为本项目最高水平的运动员。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武术赛事。
  (三)热爱武术事业,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武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教练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武术项目的规律和特点,了解项目发展趋势,精通竞赛规则,熟悉裁判法。
  (二)具备武术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三)担任武术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并拥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练员职称,所培养的运动员曾获全国冠军。
  (四)对武术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五)严格自律,武德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六)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十九条 主(总)教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除以上教练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
  (一)担任武术专业教练员7年以上并拥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教练员职称,所培养的运动员曾获得世界冠军。
  (二)没有违反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能够履行《聘任合同书》。
  第二十条 参加亚运会、青奥会,以及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等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武术赛事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制定专门的选拔办法,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武术中心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办法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武术中心将对国家队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武术中心将对国家队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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